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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消保金融教育】保险是风险管理工具,而非投机手段
2025-02-28 14:15:30 来源:互联网 阅读:-

1案例介绍

陈先生,45岁,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,保额为100万元。陈先生在投保时未提及自己曾患抑郁症,合同生效后第18个月因抑郁症自杀身故。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但被保险公司以“自杀免责期内”为由拒赔,仅退还现金价值。

2案例分析

1、保险公司调查发现,陈先生在投保时隐瞒了抑郁症病史(病历显示其曾接受治疗)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,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。

2、合同中明确约定“2年内自杀不赔”,陈先生身故时间在免责期内(18个月),符合免责条件。

3案例启示

1.自杀免责条款的意义

风险防范:自杀免责期旨在防范被保险人短期内主动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。

消费者须知:投保时应明确免责期,避免因误解引发纠纷。

2.如实告知的重要性

精神疾病史(如抑郁症)属于健康告知的重要内容,隐瞒将导致合同无效;若存在健康问题,可通过核保流程如实申报,保险公司可能加费承保或除外责任,而非直接拒保。

结语

保险是风险管理工具,而非投机手段。只有合法、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,才能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。

摘自: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官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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